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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PAHs
发布时间:2017-07-25

  欧盟委员会发布指令2005/69/EC于2005年12月29日生效。该指令是对76/769/EEC的第27次修订。该指令于2009年5月31日废止,相应管控要求纳入REACH法规限制篇,由于多环芳烃使用范围广且危害大,已有多家知名企业开始管控电子电器产品中的PAHs,其中蒽这一项物质被REACH法规列入到SVHC高关注物列表中。2008年1月8日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(ZLS)发布公告ZEK01-08号文件,要求从2008年4月1日起在GS标志认证中强制加入PAHs测试,并规定未通过PAHs测试的产品将无法获得GS认证标志而顺利进入德国。

  欧盟2005/69/EC 指令规定市场上销售的添加油或用于制造轮胎的添加油应符合:BaP 含量低于1 mg/kg,且以下8 种PAHs─BaP、BeP、BaA、CHR、BbFA、BjFA、BkFA、DBAhA 总含量低于10 mg/kg。欧盟各成员国应于2006 年12 月29 日之前制订相应的法律、规范和管理办法,并于2010 年1 月1 日起正式生效。

  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(ZLS)经验交流办公室委员会(AtAV)2007 年11月20日通过诀议,要求在GS标志认证中强制加入PAHs16项的测试,该项规定于2008 年4月1生效,所有GS标志认证机构将开始加测PAHs 项目。在2011年9月ZEK会议上,AtAV委员会同意将PAHs列表清单从16项扩大成18项,适用于所有产品的测试。自2012年7月1日起发行的GS Mark认证证书须符合新版ZEK 01.4-08规定。2014年8月,德国产品安全委员会(AfPS) 发布一份新的关于GS认证的PAHs评估测试程序。新要求将从2015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,ZEK01.4-08文件将在2015年6月30日失效。所有申请GS认证的电子电气,玩具,机械等产品都会受到影响。为了确保顺利过渡到新要求,GS标识证书持有者应注意相关的生效日期并立即更新测试计划。新要求的主要变化:1. PAHs 限值要求更加细化和严格 原文件ZEK01.4-08仅规定了18种PAHs 的总量限值以及苯并(a) 芘的限值,而在新文件中: A.增加了10种PAHs 各自的限值要求 (包括:苯并[e]芘,苯并(a)蒽,苯并(b)荧蒽,苯并[j]荧蒽,苯并(k)荧蒽,屈,苯并(a,h)蒽,苯并(ghi)芘,茚并(1,2,3-cd)芘,萘) B. 增加了7种PAHs的总量限值要求(包括:苊烯、苊、芴、菲、芘、蒽、荧蒽) C. 苯并(a)芘的限值和18种PAHs总量的限值在类别2、3中大幅减小2. 类别2和类别3的产品被划分为两类:2009/48/EC适用的玩具产品和产品安全法涉及的其他产品,并且分别规定了限值。

  GS标志对多环芳烃的限量要求分为三类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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