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委会提出修订议案,目的是澄清电池指令第6(2)条条文,以免被误解,认为于指令生效前合法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池,如无适当标签,于指令生效后必须从市场撤回或重贴标签。欧委会指出,若要撤回现时在市场销售的电池或重贴标签,将对贸易商和成员国构成重大的经济影响,而且也会对环境不利。
欧委会表示,电池指令的原意并非针对于2008年9月26日前合法在市场销售的电池,因此提出修订议案,澄清电池指令第6(2)条并无追溯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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